2018年01月23日 郵寄到地政署寮屋管制辦事處
事宜:投訴在新界元朗涌口漁民新村丈量約份第115約近1365號地段側政府土地上僭建非法構築物作為居住用途
本人為了維護地方環境和防止僭建問題惡化和擴大,所以向貴處作出書面投訴,並提供有關的資料、圖片和相片如下作貴處和跟進執行管制清拆行動。
早於1982年之前的寮屋位置,位於元朗涌口漁民新村(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的藍色及紅色方格的位置),於1991~1992年,黃姓家人在房屋處協助下,成功申請入住屯門良景邨的居屋單位,當時只有拆卸原本居住的木建寮屋(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的藍色方格的位置),但是並沒有拆卸大大約50平方尺的雜物房(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的紅色方格的位置,1992及1993年航空相片中清楚所顯示),向房屋署及當時的療仔部聲稱只作漁業的雜物房用途,當時的療仔部在雜物房上寫上H15的紅字於鐵皮上,所以並沒有清拆,其後還將電錶及水錶移到該處(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的紅色方格的位置),最初是黃姓家人的父母及一位兒子居住、沒有於屯門良景邨居屋單位居住,其後不斷將所謂的雜物房加建廚房、廁所、及擴建住房(2000、2007、2009年航空相片中清楚所顯示)。直至2014年所擴建的空間已達2000多平方尺(2014年航空相片中清楚所顯示)。於2014年中開始直至2017年間,該漁業雜物房用途構築物的鐵皮屋,先用全新的鐵皮包住原來的雜物房及擴建構築物,再拆除原有的建構物,現在演變成一間2000多平方尺的豪華人住屋。1991至1993年間,療仔部在雜物房上寫上H15的紅字,是否有記錄當中,還是有人員失職,或受黃姓家人的利益收受賄賂而包庇。該處確確實實已經觸犯(登記寮屋的寮屋管制政策)上多項的項目(1.3), (1.4), (2.1.3), (2.2.1), (2.2.2),於2014年中,寮屋管制辦事處是否批准該處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 更大的問題是,政府絕少批准寮屋重建,更沒可能重建成超出原來大小及高度。該處是否已取得相關寮屋管制辨事處的不反對修葺通知書?在沒有取得相關寮屋管制辨事處的不反對修葺通知書的情況下修葺、擴建、新建、加建寮屋,寮屋管制辦事處是否容忍這種暪騙政府、暪騙房屋署的行為。請從速執行(登記寮屋的寮屋管制政策)上的(3.1), (3.2), (3.3)。正正因為黃姓人已將原有的構築物(H15)拆掉,而其餘部份構築物都是屬於擴建、新建、加建,而這構築物是應該不獲暫准存在,寮屋管制辦事處及地政署應要立即將該寮屋管制登記記錄取消,並令構築物喪失登記寮屋的資格。請政府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重收土地,或進入已批租農地清拆違例構築物,以及向承租人收回清拆費用。
這種暪騙政府,獲取居屋單位,還要將保留的50平方尺的漁業雜物房非法擴建至2000多平方尺的豪華人住屋是理應嚴厲打擊,從速執行管制措施將違例建在政府地上的大型構築物清拆和提出檢控。
隨函附上有關註釋的圖片相片和地政署航空相片作貴處參考和驗證紀錄,根據現行法律,從而作出相應的撿控和清拆行動。
登記寮屋的寮屋管制政策: (於地政署網頁上下載的資訊,網址: https://www.landsd.gov.hk/tc/squatter_control/sqctrl.htm )
已登記寮屋的寮屋管制政策 : https://www.landsd.gov.hk/tc/images/doc/scpp_c.pdf
1.3 已登記寮屋不許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如有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已登記寮屋會喪失登記資格,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亦會被取消。考慮到寮屋管制政策表明要取締違規寮屋,而政策亦絕非鼓勵違規擴建,地政總署於2016年6月22日發出新聞公報,收緊酌情安排的執行,具體而言,若有證據證實擴建是該日後新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採取行動,不再給與糾正機會,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清拆整間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或因應位於私人土地上的新完成擴建個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1.4 部分已登記寮屋亦可能經政府發出牌照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書而獲認可(持牌構築物)。這些寮屋如被發現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不符,會被取消管制登記記錄,之後會受有關牌照或其他批准條件所規限。
2.1.3 在新界區已批租農地上的已登記寮屋准予使用臨時材料重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並非已批租農地註冊業權人的寮屋居民已取得註冊業權人的同意;
- 寮屋居民已取得相關寮屋管制辨事處的不反對修葺通知書;
- 已登記寮屋一如1982年寮屋登記所記錄是作居住用途;以及
- 重建寮屋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如使用臨時物料)及用途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相同。石棉可由其他臨時物料取代。
2.2.1 政府土地上的已登記寮屋准予修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取得有關寮屋管制辦事處的批准;以及
- 經修葺寮屋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相同。石棉可由其他臨時物料取代。
2.2.2 如已登記寮屋位於已批租農地上,該寮屋准予進行修葺工程,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並非已批租農地註冊業權人的寮屋居民已取得註冊業權人的同意;
- 寮屋居民已取得相關寮屋管制辨事處的不反對修葺通知書;
- 經修葺寮屋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相同。石棉可由其他臨時物料取代。
3.1 未獲上文第2部分所述的事先批准,不准對已登記寮屋進行重建、修葺或其他工程,包括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動物料,否則會令構築物的資料與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不符,並令構築物喪失登記寮屋的資格。後果是有關的寮屋管制登記記錄會被取消,而構築物不會再獲暫准存在。由於構築物違例佔用政府土地或違例搭建於已批租農地上,因此政府會對其採取適當的執法/執管行動而不作任何補償,包括發放特惠津貼。
3.2 如構築物位於政府土地上,政府可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罪行檢控佔用人,清拆違例構築物,並於檢控後向被裁定犯了有關罪行的人士收回清拆費用。
3.3 如構築物位於已批租農地上,政府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重收土地,或進入已批租農地清拆違例構築物,以及向承租人收回清拆費用。
一群元朗涌口漁民新村不平居民上
2018年1月23日
丈量約份第115約近1365號


























2018年01月26日 地政署寮屋管制辦事處回覆

2018年02月12日 向地政署寮屋管制辦事處回覆

2018年02月14日 地政署寮屋管制辦事處回覆
